18jav

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规〔2025〕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8jav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20251210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和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布局在现有开发区内,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局(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调)区和复核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调)区、复核等事项。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并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八条 化工园区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和节水评价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相应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内入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园区设立

第十七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原则上应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在省级及以上有关规划、文件中对当地及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须包括化工产业,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当地具有发展化工产业资源优势或已形成发展化工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集群的,可视情况申请设立化工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宜集中连片,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

第十八条 拟申请设立化工园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提交以下申请设立材料:

(一)主管部门意见。拟设立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开发区申请设立化工园区的意见。

(二)规划报告。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两规划三报告),化工园区所在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的坐标矢量数据。

(三)选址符合性。未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的支撑材料,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支撑材料,建(构)筑物和设施、活动等未违法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支撑材料,以及化工园区与长江干支流、重要水系及九大高原湖泊距离合规性的支撑材料。上述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涉及多项政策规定重叠的须符合最高标准。

(四)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人员配备,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五)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来源及要素保障情况。化工园区内的道路、工业供水系统、工业供电系统、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消防救援站、智慧化工园区平台等公用基础设施土地、资金等保障情况及建设进度计划,并提交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成时限及资金、要素保障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一)县级初审。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设立初审,形成《化工园区设立预评估报告》报送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复审。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设立复审,形成复审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材料审查,视情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设立评价标准见附表1),符合设立条件的,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拟设立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设立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设立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联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设立为化工园区的,以“XX开发区XX(片区所在地名)化工园区命名。

第二十一条 设立化工园区的规划四至范围发生变化的(四至范围缩小的除外),需按本章要求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章 园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化工园区申请认定,申请认定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的规划四至范围。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一)化工园区所属开发区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化工园区认定的意见。

(二)两规划三报告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三)化工园区建设达标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县级初审。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初审,形成《化工园区认定预评估报告》报送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复审。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认定复审,形成复审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总评分70分及以上(评分标准见附表2),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联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扩(调)区

第二十四条 化工园区认定后需进行扩(调)区,应满足以下条件(四至范围缩小的除外):

(一)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产值占化工园区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化工园区认定面积的80%

(二)化工园区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被环保限批、挂牌督办、约谈问责,以及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各类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三)扩(调)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调)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有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超过开发区边界范围。

(四)实施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提交化工园区扩(调)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主管部门意见。化工园区所属开发区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化工园区扩(调)区的意见。

(二)规划报告。化工园区扩(调)区后的两规划三报告,以及化工园区及扩建(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拟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等情况;化工园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的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

(三)选址符合性。包括未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的支撑材料,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支撑材料,建(构)筑物和设施、活动等未违法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支撑材料,与长江干支流、重要水系及九大高原湖泊距离合规性的支撑材料。

(四)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化工园区现有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供气、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消防救援站、智慧化工园区平台、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事故废水防控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是否满足化工园区扩(调)区后需求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县级初审。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扩(调)区初审,形成《化工园区扩(调)区预评估报告》报送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二)州(市)复审。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扩(调)区复审,形成复审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总评分80分及以上(四至范围缩小的,总评分70分及以上,评分标准见附表2),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拟扩(调)区化工园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扩(调)区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拟扩(调)区化工园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联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已认定化工园区可将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调出,调入区域须与原化工园区边界相邻,并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要求,对已列入目录属于淘汰和禁止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禁止入园。

第三十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原则上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应建设完成并通过认定。

第三十一条 认定未通过的化工园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文函告化工园区所在的州(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通过认定前,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重新申请认定仍未通过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化工园区资格,并联文予以公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化工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认定化工园区的建设进展、管理体系及规划落实等情况,州(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1次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1次复核(评分标准见附表2),复核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文予以公布。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并联文予以公布。当年通过扩(调)区的化工园区,3年内不再复核和扩(调)区。

第三十三条 化工园区所属开发区发生变更的(包括名称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变更化工园区名称。

第三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云工信石化〔202091号)、《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工信石化〔202427号)同时废止。

 

附表:1.云南省化工园区设立评价标准

2.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 


附表1

云南省化工园区设立评价标准

序 号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

部门

1

园区选址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包括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和设施、活动等未违法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符合;选址涉及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选址未全部纳入合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违反云南省重要水系、九大高原湖泊保护要求的,涉及以上任意内容,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局

2

四至边界

化工园区有明确的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内用地规划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规划范围不明确或规划范围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自然资源厅

3

总体规划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和节水评价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符合;已通过审批,但局部内容不完善的,基本符合;未通过审批或不满足规划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局

4

产业规划

化工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应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在省级及以上有关规划、文件中对当地及开发区主导产业定位须包括化工产业,或者当地具有发展化工产业的资源优势,或者已形成发展化工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集群,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符合;已通过审批,但局部内容不完善的,基本符合;未通过审批或不满足政策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或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生态环境厅

6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符合;未通过审查的,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应急管理厅

7

规划水资源论证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符合;未通过审查的,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水利厅

8

长江保护法落实情况

化工园区未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符合;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不符合。

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9

安全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的,符合;已设置专门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当前专业监管人员数量和资质不满足要求,但已有配备计划的,基本符合;未设置专门安全应急管理部门或当前专业监管人员数量、资质不满足要求,且无配备计划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应急管理厅

10

运输安全

化工园区规划(或建成)了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并根据需要规划(或建成)了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且满足相关要求的,符合;规划(或建成)了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基本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涉及未规划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未规划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任意项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

1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至少1人),符合;已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当前未配备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但已有配备计划的,基本符合;未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当前未配备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且无配备计划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消防救援局

12

消防站建设

化工园区按照相关规定规划(或建成)了消防救援站(不含企业专职队),且满足相关要求的,符合;规划(或建成)了消防救援站(不含企业专职队),基本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未规划化工园区专职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消防救援局

13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明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的(数量至少3人和具备环保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等),符合;已设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当前专业监管人员数量和资质不匹配,但已有配备计划的,基本符合;未设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当前专业监管人员数量和资质不匹配,且无配备计划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生态环境厅

14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化工园区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规划(或建成)了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其配套管网(明管、专管输送),且满足相关要求的,符合;规划(或建成)了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基本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未规划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15

化工园区智慧化平台

化工园区参照HG/T 6313,规划(或建成)了可支撑化工园区实现智慧化管理的智慧化工园区平台,符合;规划(或建成)了智慧化工园区平台,但规划(或建成)的功能模块不完善,基本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未规划智慧化工园区平台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

工业供水系统

化工园区规划(或建成)了统一的具有计量设施的供水设施及生活供水管网、生产供水管网、中水回用管网,且满足相关要求的,符合;规划(或建成)了统一的具有计量设施的供水设施及生活供水管网、生产供水管网、中水回用管网有不足项或基本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未规划工业供水系统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7

工业供电系统

化工园区规划(或建成)了双电源供电,且满足相关要求的,符合;规划(或建成)了双电源供电,基本合理满足相关要求的,基本符合;未规划双电源供电或规划内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符合。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省应急管理厅

备 注

设立化工园区,需无“不符合”项。

 

附表2

云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

序 号

评分内容

分 值

评分方法

评分部门

1

园区选址

2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包括园区危险物品场所、设施与公路距离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和设施、活动等未违法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得2分;选址涉及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选址未全部纳入合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违反云南省重要水系、九大高原湖泊保护要求的,涉及以上任意内容,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局

2

总体规划

2

化工园区设立手续完备,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和节水评价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得2分;化工园区设立手续不完备的,得0分;总体规划中缺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章节但又未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得0分;总体规划未通过审批或不满足规划要求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局

3

产业规划

2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应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并通过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得2分;未按要求编制产业规划的,或产业规划未通过审批的,得0分;产业规划不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或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跟踪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得2分;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未开展跟踪评价,或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5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2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得2分;未通过审查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6

规划水资源论证

2

化工园区依法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得2分;未通过审查的,得0分。

省水利厅

7

长江保护法落实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未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的,得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后,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8

安全应急管理部门

2

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的,得2分;未设置专门安全应急管理部门或专业监管人员数量和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9

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2

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化工园区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且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得2分;化工园区未将划定的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资料按程序报送的,得1分;化工园区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或划定的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0

园区内部布局

2

化工园区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储存区(仓储设施区)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功能区布局合理且满足相关行业管理或设计规范,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的,得2分;未落实功能分区的,或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1

“禁限控”目录

1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且严格执行“禁限控”目录的,得1分;准入项目不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的,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安全风险可控的,得0.5分;未制定、执行“禁限控”目录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2

封闭化设施

2

化工园区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人员、车辆及物料进出全过程动态监管,对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态易燃气体、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控制区采用远程探测在线监测预警等的,得2分;未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的,或未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未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3

运输安全

2

化工园区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的,得2分;未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的,得0分;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设置不完善的,得1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未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得0分;无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未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不扣分。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

14

应急救援体系

2

化工园区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主要产品特性、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必要的安全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医疗中心、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等的,得2分;未建立安全应急体系的,得0分;未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的,得0分;化工园区未通过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的方式建设满足《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等要求的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5

化工园区应急预案

1

化工园区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主要产品特性,参照GB/T29639的要求编制和发布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化工园区综合应急预案及化工园区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的,得1分;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得0.5分;未编制应急预案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6

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2

化工园区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得2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17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1

化工园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备消防安全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至少1人),得1分;未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化工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得0分。

省消防救援局

18

消防站建设

2

化工园区按照相关规定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不含企业专职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标准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人员和配备的,得2分;化工园区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选址在化工园区规划红线外,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标准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人员和配备的,得2分;化工园区主导方向为精细化工、基础化工、新材料(不含石油化工、煤化工)等方向时,消防站建设面积、车位不低于特勤站标准的基础上,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火灾风险,针对车辆、人员、装备器材配备组织专家评估,当地州(市)消防救援部门应参与评估,车辆、人员,装备器材配置率不低于特勤消防站标准60%的(仅适用于首次认定阶段),得1分;未建设化工园区专职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或人员和装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得0分。

省消防救援局

19

应急物资储备

1

化工园区按照GB/T29178、GB30077、XF622的要求,并根据化工园区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安全、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器材、灭火药剂、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或可依托大型企业的),得1分;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得0.5分;没有应急物资储备的,得0分。

省消防救援局

20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1

化工园区明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具备环境保护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的,得1分;已设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但专业监管人员数量(至少3人)和资质(环保相关专业或工作经历等)不匹配的,扣0.5分;未设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未配备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人员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2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及防渗漏措施

2

化工园区及其企业具备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100%规范收集和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且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执行的(提供材料需包括:一是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公共部分和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二是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得2分;园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体系不完善,未按规范管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不够,每不足一项扣0.5分;园区及其企业不具备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100%收集,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未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的,得0分;在园区范围内对产生的危废进行利用、处置达70%以上或园区内建有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设施的,另加1分。

省生态环境厅

22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1

化工园区建立有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并按规范执行的(应明确纳入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设施、有机废气旁路、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溯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具体可行的管控体系),得1分;未按规范要求督促化工企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按规定实施化工企业涉VOCs排查治理或未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并定期抽查的,扣0.5分;未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23

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3

化工园区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其配套管网(明管、专管输送),实现园区内生产废水(含初期雨水、生活污水)100%纳管收集(对纳管废水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控制)、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按规范收集初期雨水,定期对雨水排口开展监测,并按规定对管网、泵站、纳管、闸阀情况进行排查,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入河排污口的(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得3分;每不足一项扣1分;未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24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3

化工园区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区域、园区、企业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环境质量和敏感保护目标的监测监控并有效运行)、具备智慧化平台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预警、环境溯源等),且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的,得3分;未建立区域、园区、企业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的,或未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2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3

化工园区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主要产品特性、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必要的环境应急空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企业、园区、水体三级防控),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并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具备应急物资、队伍及专家库、应急指挥中心等响应体系的,得3分;未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26

危险货物运输

2

化工园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且园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得2分;每不足一项扣1分;未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的,得0分;不涉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不扣分。

省交通运输厅

27

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2

化工园区建立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规划环评确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并得以落实,入园项目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规划等有关要求的,得2分;已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但落实不好的,得1分;未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或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策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8

化工园区智慧化平台

3

化工园区参照HG/T 6313,以规划与设计为蓝本,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支撑,围绕安全监管、环境管理、敏捷应急管理、封闭化管理、物流管理、能源管理、产业管理、综合管理和运维管理等领域,通过数据采集整合与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了化工园区智慧化管理与高效运行的,得3分;已建有可支撑化工园区实现智慧化管理的智慧化工园区平台,但数据采集整合和功能模块不完善的,得1.5分;未建立智慧化工园区平台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9

四至边界

2

化工园区有批准的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规划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得2分;四至范围不明确或四至范围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得0分。

省自然资源厅

30

面积规模

1

化工园区四至范围面积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的,得1分;小于3平方公里,大于1平方公里(含)的,得0.5分;不足1平方公里的,得0分。

省自然资源厅

31

公共管廊

2

化工园区建有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污水等管道应架设在地上建设的公共管廊上,并在靠近道路侧设置照明设施、消防应急设施、防撞设施,并安装环境感知设备及视频监控。有公共管廊可得1分,配套齐全可得2分,每不足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化工园区有建设需求未建设公共管廊或化工园区内有大宗液体、气体原料或产品供应关系的企业间未采用管道输送的,得0分;无建设需求,未建设公共管廊的,不扣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

集中供热系统

2

化工园区具备集中供热能力且满足化工企业需求的,得2分;集中供热覆盖面不足的,得1分;需要但不具备集中供热能力的,得0分;不需要集中供热的,不扣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

工业供水系统

2

化工园区建有统一的具有计量设施的供水设施及生活供水管网、生产供水管网、中水回用管网的,得2分;每不足一项扣0.5分;未建工业供水系统的,得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

工业供电系统

2

化工园区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满足有一级负荷和特别重要负荷企业供电需求的,实现用电在线监测、远程监控、远程预警和远程运维的,得2分;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每不足一项扣0.5分,最多扣1分;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35

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

2

化工园区规范监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数量占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总数量比重达到100%的(或无重大危险源的),得2分;未达到100%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3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1

化工园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并按要求推动落实的,得1分;已建立机制,但未推动落实的,得0.5分;未建立机制的,得0分。

省应急管理厅

37

消防规划

1

化工园区已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在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中有独立的消防章节,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查的,得1分;未通过审查的,得0分。

省消防救援局

38

防火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

1

化工园区内可燃易燃储罐区、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且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符合要求的,得1分;每不足一项扣0.5分。

省消防救援局

39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

2

化工园区已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且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的天数与有效监测天数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得2分;已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且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的天数与有效监测天数比例低于90%的,得1分;未建设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得0分。

省生态环境厅

40

水环境质量(地表水及地下水)和土壤达标率

3

园区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管理要求,且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的,得3分;每不足一项扣1分。

省生态环境厅

4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1

化工园区内已纳入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已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1分;未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0分;化工园区内无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的,不扣分。

省生态环境厅

42

亩均投资强度

3

化工园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值与工业企业已建成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总和的比值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得3分;250万元—300万元/亩的,得2分; 200万元—250万元/亩的,得1分;200万元/亩以下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3

亩均税收

3

化工园区内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税收总额与工业企业已建成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总和的比值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得3分;15万元—20万元/亩的,得2分; 10万元—15万元/亩的,得1分;10万元/亩以下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4

化工产业占比

2

化工园区上年度规上化工企业产值占化工园区内规上企业工业总产值80%以上的,得2分;60%—80%的,得1分;60%以下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5

产业关联度(化工类)

2

化工园区上年度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与化工生产企业总数的比值30%以上(或单一企业)的,得2分;10%—30%的,得1分;10%以下的,得0.5分;没有关联度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6

创新能力

2

化工园区近3个年度(或近3年)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首台(套)创新产品认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有1项国家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有1项省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0.5分;未获得的,得0分。满分不超过2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7

能耗

2

化工园区开展能效管理工作的,得0.5分;化工园区规上化工企业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低于上年度全省化工行业平均值,得2分;高于平均值不超过1.2倍,得1分;其余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8

工业用水重复率

1

化工园区规上化工企业用水重复率达到94%的,得1分;化工园区规上化工企业用水重复率未达到94%,已开展节水工作的,得0.5分,未开展节水工作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9

企业绿色称号

1

化工园区近3个年度(或近3年)内企业获得绿色工厂、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有1项国家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有1项省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得0.5分;未获得的,得0分。满分不超过1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0

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1

化工园区近3个年度(或近3年)企业获得国家(省)级认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包括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场景和智慧供应链),得1分;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创建工作的,得0.5分;未开展创建工作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1

化工园区自评

2

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化工园区近3个年度(或近3年)每年至少开展了1次自评,并定期统计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且自评和统计内容完整的,得2分;自评和统计内容不完整的,得1分;近3个年度(或近3年)中,有1个年度(或近1年)州(市)人民政府未组织化工园区开展自评或未定期统计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的,得0分。化工园区通过认定前的时间不计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2

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

3

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结论为竞争力一级的,得4分(其中,1分为加分);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结论为竞争力二级的,得3分;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结论为竞争力三级的,得2分;未开展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3

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

3

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结论为智慧级的,得4分(其中,1分为加分);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结论为提升级的,得3分;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结论为初始级的,得2分;未开展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的,得0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备 注

1至29项均为否决项(分值共55分),任意1项得0分,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调)区不通过。化工园区认定时,只评1至41项,1至41项总分75分,评分X换算为百分制得分Y,即Y=X÷75×100(Y即认定时的总评分)。化工园区复核和扩(调)区时,1至53项均评分,1至53项分值共100分,复核合格总评分需达到70分及以上

 

18jav发布